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宝鸡市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相关配套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17713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6〕214号 |
发布机构: | 厅运输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宝鸡市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相关配套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4-27 |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你市已被确立为国家首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城市,试点工作将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要主动做好与公安机关的组织协调、配套衔接等相关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公安机关联合成立自学直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督导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沟通与协作,建立分工明确、渠道畅通的长效协作机制。
二、强化驾培市场监督管理
要根据公告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有关内容,督导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驾培市场监管,一是加强对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已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的人员申请转为
自学驾驶的,驾驶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违法方式加以阻挠或干扰。对侵害学员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驾驶培训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并予以通报。二是加强对自学车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随车指导人员,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相关违法信息抄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三是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部门自学直考监督投诉热线电话,做好投诉受理相关工作。
三、做好问题反馈和材料报送工作
在试点工作中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自身工作,并及时向省厅、宝鸡市政府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要督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辖区驾驶培训机构学员数量变化的数据统计工作,并在试点期间按季度(每季度末)向厅运输处、厅运管局报送试点情况总结材料。
厅运输处联系人:张虎 联系电话:88869197
厅运管局联系人:赵莉 联系电话:87325933
附件: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驾驶证
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3月17日